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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盼立法保障毛刺

玮光五金网 2022-08-26 23:31:38

社区矫正期盼立法保障

社区矫正期盼立法保障 2011年12月10日 来源:  说到社区矫正,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社区居民张大姐说的一件事儿很让记者深思。她说,矫正对象最想得到的是工作、理解和信任。可要实现他们的愿望真的很难。有个矫正对象和她说,如今找工作,用人单位都要应聘的人出具一个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谁给矫正对象出这样的证明?可拿不到证明,人家就不给你这份工作。这事儿解决不了,矫正对象被歧视的感觉就永远去不掉。  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记者近日从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社区矫正处和地方相关部门了解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虽然成效显著,但从为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创造有利条件的角度看,仍存在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由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的深度、广度不一,条件丰俭不一,奖惩标准不一,给罪犯和矫正对象造成不公平;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不足。  社区矫正试点时,由于试点的深度、广度不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接受面就会不同。比如,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较为普遍,能接收的服刑人员相比其他一些地区就要多些。此外,对社区服刑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严管,符合什么条件应该奖励,国家还没有统一标准,这也不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  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如何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明确要求,社区矫正试点省份要强化措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防止托管失控。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一方面要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矫正措施;另一方面也要探索在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的方法。同时,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  推进社区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社区矫正的规范依据是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2003年的通知和2004年的办法依据的法律效力层级都是较低的,这反映了社区矫正的试验性质。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化的行刑方式和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处罚措施本身,均是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陈兴良建议,在社区矫正试点的基础上,及时地进行社区矫正的立法,包括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将社区矫正的实体和程序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专门制定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社区矫正涉及到刑罚设立、适用和执行等很多方面,与此相关的内容应当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作出规定。”他还认为在立法中应特别解决的四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究竟由什么人来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扶持性措施,解决这些人员的法律地位;二是资金问题。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助扶持性活动,必然需要资金投入。这些资金绝大部分应该由国家负担,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三是设施问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物质设施。如何建设这样的物质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的来源等,都需要在相关立法建设中加以规定;四是内容问题。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扶持性措施究竟包括哪些,需要在总结现有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使这类活动科学、有序、合法地进行。  由于我国目前进行的是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行法律中尚无“社区矫正”的明确表述,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中,并且只涉及这项工作的适用对象、执法主体,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定义务等缺乏相关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以推进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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